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主管機關核發或補發營造業登記證冊時,得收取證、冊費,變更
  登記時減半收取,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證、冊費之收取及支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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