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或監造人於營造業承攬工程後,發現營造業有違反法令情事或不
  如約施工時,得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處理之。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隨時向
  起造人查詢營造業施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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