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 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 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登記,加蓋印章後發還 。 前項竣工證件,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 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攬分包之營造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