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
  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
  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登記,加蓋印章後發還
  。
  前項竣工證件,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
  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攬分包之營造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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