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工程記載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有建築執照者其執照字號。 二、工程地點。 三、起造人名稱(姓名)住址。 四、開工及預定竣工日期。 五、工程總價。 六、實際竣工日期。 七、獎懲事項。 八、起造人證明。 前項工程總價,得包括起造人供給材料之金額,由起造人出具證明與工 程合約所訂造價併行列入工程記載表合計為工程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