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工程記載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有建築執照者其執照字號。
  二、工程地點。
  三、起造人名稱(姓名)住址。
  四、開工及預定竣工日期。
  五、工程總價。
  六、實際竣工日期。
  七、獎懲事項。
  八、起造人證明。
  前項工程總價,得包括起造人供給材料之金額,由起造人出具證明與工
  程合約所訂造價併行列入工程記載表合計為工程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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