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處理時,除應報請內政部備查外,
  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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