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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營造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處理時,除應報請內政部備查外, 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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