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遺失時,營造業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
  請補發。
  營造業曾依本規則受獎懲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其
  獎懲,記明於補發之承攬工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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