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更換負責人,應依第二章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其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非公司組織營造業之負責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
  並從事營造業一年以上而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原登記之等級,為更
  換負責人之登記,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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