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更換負責人,應依第二章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其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非公司組織營造業之負責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 並從事營造業一年以上而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原登記之等級,為更 換負責人之登記,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