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者。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依法為公司之設立登記者。 三、改易名稱者。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 組織之營造業者。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以原等級較高者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