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或更換負責人者。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依法為公司之設立登記者。
  三、改易名稱者。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
      組織之營造業者。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以原等級較高者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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