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一、其承攬之工程特別艱鉅,而能順利完成者。
  二、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致對工程技術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
  前項營造業於受獎前二年內未受處分者,得准予升一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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