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一、其承攬之工程特別艱鉅,而能順利完成者。 二、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致對工程技術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 前項營造業於受獎前二年內未受處分者,得准予升一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