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等。
  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廠字樣;屬公司組織者,其
  名稱應標示營造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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