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
      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土木工
  程經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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