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擬訂得免辦座談會或其他廣詢意見程序。計畫
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之程
序,為各級國土計畫擬訂階段(尚未送審)所辦理事項。因依本法第
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係為因應
重大事變、預防重大災害或興辦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
變更目的及內容較為明確,且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仍應辦理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之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為達本辦法簡化程序之目
的,爰明定免辦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座談會或其他廣詢意見之程序
。
二、又變更國土計畫草案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惟展覽期間得縮
短為不少於十五日,並按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辦理方法,登載
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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