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 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 所分別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 內公告實施,縮短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三十日公告期間;又其公開 展覽期間,得縮短同項九十日期間為不少於四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