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同時涉及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者,得同時分別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相關程序。
〔立法理由〕
同時涉及適時檢討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得
同時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該變更國土
計畫之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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