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非屬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部門計畫,其事業性質或規模達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者,得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意見。
〔立法理由〕
非屬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部門計畫,如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必要
,且其事業性質或規模達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仍得於先期規劃
階段循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主動徵詢同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之意見,
以確保各該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無衝突或競合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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