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部門計畫徵詢同級主管機關意見之目的,係
為確保部門計畫符合國土計畫之指導,故應於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始有徵詢之必要性。
二、依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
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
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
市、縣(市)國土計畫。因本法係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全國
國土計畫最遲應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最遲應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前公告實施,爰本標準施行
日期由內政部配合前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日期另定之,以符實際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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