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
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
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
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如受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命令或處分,應遵循之
;第二項規定其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本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限制情形,並告知當事人欲傳輸個人資料之目的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
為適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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