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
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
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
年。
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
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非公務機關訂定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應包含個人
    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由適當人員檢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是否落實
    執行,並應將檢查結果報告非公務機關負責人,且須留存相關紀錄至
    少五年。
二、第三項規定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
    虞者,非公務機關應作必要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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