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
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
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
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由於科技發展不斷進步,社會活動型態亦  隨時改變,爰定明非公務機關
應注意媒體 對個人資料侵害或保護事件相關報導,並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令之訂修,隨時檢討 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如有不合時宜之 處,應
立即修正,以落實保護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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