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 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人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如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 用委託他人為之,應對受託人為適當之監督,以使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 用仍符合法令之要求,爰為第一項規定,並於第二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應與 受託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