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
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人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立法理由〕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如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
用委託他人為之,應對受託人為適當之監督,以使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
用仍符合法令之要求,爰為第一項規定,並於第二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應與
受託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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