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應界定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個人資料範圍,辦理下列事項
:
一、定期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二、確認保有之個人資料所應遵循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現況。
〔立法理由〕
一、個人資料通常分散於不同部門及地點,為瞭解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進行個人資料清查,界定其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項
    目之內涵(個人資料檔案名稱、特定目的資料類別、保有個人資料之
    法令依據及保有單位等),並以書面或網頁說明等方式具體說明特定
    目的項目及代號,俾利有效規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並落實各管理措施
    。清查依個人資料生命週期及資料流程,先檢視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排除個人資料類型,再鑑別個人資
    料類型如員工、客戶,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為瞭解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是否合法,應確認所適用個人資料保護之
    相關法令現況,例如人事差勤系統,其保有依據為勞動基準法,應清
    查該法令適用個人資料保護之現況,爰為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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