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土木包工業登記者,為避免名稱雷同或類似,獨資或合夥者,其
名稱應先自所在地縣(市)政府洽詢,公司組織者洽詢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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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木包工業屬獨資或合夥者,應以:「○○○土木包工業」為其名稱
,其屬公司組織者應以:「○○○土木包工業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
為其名稱,營業項目統一登記為:「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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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書表應填寫一式二份,請以毛筆、鋼筆或藍(黑)原子筆書寫,
端正詳確,不得擅自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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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土木包工業登記,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經濟部公司設立名稱
預查表並向該管縣、市所在地機關申請籌設許可後依公司法之規定辦
妥公司登記並應於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土木包工業
登記證,逾期撤銷籌設許可。
申請籌設許可,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資本額為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以一個月內期限有效)。
(二)負責人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二份及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相片
四張。
(三)負責人應有三年以上在營造廠商或工程機關服務,確有從事建築
或土木工程施工經驗者,並應加附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扣繳憑
單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當年勞工最低工資)或稅務出具證明文
件若民營機構出具服務證明者,並經法院公證(認證)為有效。
(四)營業地址應繳驗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公家機關所核發之合法房
屋證明文件,並註明其分區使用證明書(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
用者免附),如係承租者,應檢附承租契約法院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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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土木包工業資本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其中現金百分之四十
,施工機具及依法登記為經營土木包工業所必須之不動產合計為百分
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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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登記土木包工業籌設許可後再申請核發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時應
備妥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執照影印本。
(三)施工機具設備及其鑑價證明文件。
(四)不動產及其價值證明文件。
(五)現金存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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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獨資土木包工業,應就前列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所
列文件及第四點各項文件一次檢附。其組織為合夥者,應檢附獨資土
木包工業所規定檢附文件外並應加附合夥證明文件,其不動產所有權
應按合夥投資比例登記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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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登記為土木包工業之施工機具設備,以土木、建築常用之施工機具及
其他施工用耐久性機具設備為限,其有引擎之機具,須註明引擎號碼
,且施工機具設備,應檢附中國生產力中心或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
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徵信業之鑑定價值證明文件及法院產權證明公證
書,前項證明以三個月為有效期限,如係新品,由機具出售廠商出具
之統一發票不超出一年為限,並經法院公證者,不必再行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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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登記為土木包工業資本所必須之不動產,應繳驗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
正本及影本,正本驗明後發還及不超過一個月內之地政機關建物或土
地登記簿謄本及當期之公告現值證明文件(如地價證明、房捐稅收據
或稅捐機關評定現值課稅證明)設定抵押之不動產不得作為資本額。
登記之不動產地點應座落設立登記所在地或毗鄰之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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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登記之不動產部份其為土地者,係指可供土木包工業辦公、建築
房屋或堆積器材等其他有關使用之土地為限,其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
範圍內者,其地價以登記時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在實施都市平
均地權範圍以外者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又登
記不動產為土地者,每筆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不動產座落於
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臺
北市以住三、住四、商業區為限,高雄市以住宅區、商業區為限,臺
灣省以住宅商業區為限;座落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應符合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容許使用項目,及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為
限,再者,申請登記土木包工業資本額之不動產,土地上有建物者,
應一併辦理登記,如建物價值符合規定,可單獨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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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證冊費規費新臺幣陸佰元,補發手冊減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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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時,負責人應親自赴登記主管機關簽名,藉以
瞭解其身體健康狀況,無內政部73.8.15.臺內營字第二四一三七三
號函規定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於十天內核發給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
承攬工程記載手冊。其前開內政部函示:土工木包工業負責人身體
機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視力失明。2.聽覺或語言能力喪失。3.
智能不定。4.肢體殘缺須依賴他人或拐杖或乘坐輪椅等始能行動者
不得擔任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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