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1 適用範圍
    1.1.1 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1.1.2 磚構造建築物,指以紅磚、砂灰磚、混凝土空心磚為主要結構
          材料構築之建築物,其設計與施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
          編第三章及本規範規定。本規範屬條列式規定,規範有規定者
          ,得依該規定設計,不須另行詳細計算;規範無規定者,仍應
          以合理模式或實驗妥為設計之。
    1.1.3 磚構造建築物之設計,經檢附申請書、結構計算及實驗或調查
          研究報告,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三章及本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1.2 用語定義
    1.2.1 磚造建築物:以紅磚、砂灰磚並使用灰漿砌造而成之建築物稱
          為磚造建築物。
    1.2.2 加強磚造建築物: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
          左右均有鋼筋混凝土加強柱。過梁與加強柱應在磚牆砌造完成
          之後再澆置混凝土,使過梁與加強柱能與磚牆緊密固結連成一
          體。不符合上述規定之鋼筋混凝土構架填充磚牆建築物,鋼筋
          混凝土造部分應按鋼筋混凝土構架設計之。
    1.2.3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以混凝土空心磚使用灰漿砌造,
          並以鋼筋補強構築而成之建築物,稱為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
          築物。牆體須在插入補強鋼筋及與鄰磚組成之空心部分填充混
          凝土或水泥砂漿。
    1.2.4 結構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水平力外,並承載及傳遞其
          他水平及垂直載重之牆壁,稱為結構牆。
    1.2.5 非結構牆:只承受自身重量及其所受水平力外,不再承載及傳
          遞其他水平及垂直載重之牆壁,稱為非結構牆。
    1.2.6 分割面積:各結構牆壁中心線所區劃而成之區域面積,作為區
          劃邊界之牆壁應符合本規範 1.5節之牆頂過梁規定,頂部需有
          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他牆體連結。
  1.3 建築物高度限制
    1.3.1 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寬比不得
          大於 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
          得超過 4公尺。
    1.3.2 磚造建築物,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
    1.3.3 加強磚造建築物,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簷高不得超過
          10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
    1.3.4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之樓層數及簷高不得超過表 1-1所
          示數值。
    1.3.5 複合磚造建築物中,當以紅磚、砂灰磚、混凝土空心磚為主要
          結構構材時,其建築物高度限制依1.3.2、1.3.3、1.3.4 節之
          規定;否則依其主要結構構材之高度限制規定。
  1.4 樓版
      磚造、加強磚造、混凝土空心磚造之建築物,建築物高兩層樓以上
      時,除地面層之樓版外,樓版及屋頂應為鋼筋混凝土造或與之相等
      或更佳剛度之剛性樓版。
  1.5 牆頂過梁
      磚造、加強磚造、混凝土空心磚造之建築物,各樓層之結構牆頂,
      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版連結成一體
      。過梁應有足夠之強度與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
      除平房且牆身高度不超過 3公尺者外,磚造或石造牆頂上應用鋼筋
      混凝土過梁,梁寬至少與牆厚相同,梁深不得小於梁寬,梁內主鋼
      筋不得少於斷面積百分之一,且應平均分配於梁之上下左右,梁內
      主鋼筋之直徑不得小於 D16。
  1.6 磚構造設計圖說特別規定
      磚構造結構牆體須在設計圖說上以符號或文字特別加註說明。

  2.1  紅磚
       建築物牆壁所用紅磚,結構牆用者之最小抗壓強度不得低於300kg
       f/cm2(30.0MPa),吸水率不得超過13%;非結構牆用者之最小抗
       壓強度不得低於200kgf/cm2(20.0MPa),吸水率不得超過15%。
       該抗壓強度及吸水率試驗方式應依國家標準CNS 382之規定辦理。
  2.2 砂灰磚
      建築物牆壁所用砂灰磚,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2220之規定,結構牆
      必須用特級或一級磚,最小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50kgf/cm2(14.7MP
      a );非結構牆得用二級磚,最小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00kgf/cm2(
      9.8MPa)。
  2.3 混凝土空心磚
      建築物牆壁所用混凝土空心磚,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8905之規定。
  2.4 填縫用水泥砂漿材料
    2.4.1 用於混凝土空心磚牆之水泥砂漿其設計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80k
          gf/cm2(17.6MPa) 。用於紅磚牆體與砂灰磚牆體之水泥砂漿
          、水泥石灰砂漿其設計抗壓強度不得低於100kgf/cm2 (9.8MP
          a )。
    2.4.2 水泥砂漿用水泥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61之規定,並適合規定工
          作性之需要。
    2.4.3 水泥砂漿用細粒料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3001之規定,並適合規
          定工作性之需要。
    2.4.4 水泥石灰砂漿用生石灰須符合國家標準 CNS 381之規定,並適
          合規定工作性之需要。
    2.4.5 水泥砂漿用水必須清潔,不得含有油、酸、鹼、鹽及有機物等
          有害物。
  2.5 混凝土空心磚空心部分填充材料
      混凝土空心磚之空心部分填充所用之混凝土或水泥砂漿,其設計抗
      壓強度不得低於180kgf/ cm2(17.6MPa)。
  2.6 混凝土與鋼筋
      建築物所用之混凝土與鋼筋,須符合「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中材
      料之相關規定。

第三章  牆壁設計原則
  3.1 結構牆配置原則
      建築物的形狀與各層牆壁的配置應以整體均衡配置為原則,且上下
      層貫通到底,採箱型為宜,並使靜載重與活載重所產生之應力均勻
      分布於結構全體。各層牆壁在平面應均勻配置,並同時於長向及短
      向配置,使各向皆有適當的壁量。
  3.2 牆壁強度
      不同類或不同等級之結構材料混合使用於同一牆壁時,應依最弱者
      之設計標準規定。
  3.3 牆身規定
    3.3.1 牆身最小厚度、牆身最大長度及高度應依本規範各章之規定。
          但特別情況,如靜載重及活載重特別大的建築物,應視載重情
          況調整設計之。
    3.3.2 牆身長度為支持牆身兩端之垂直相交牆、扶壁或鋼筋混凝土加
          強柱之中心線距離。相交牆厚度依各章之結構牆牆身厚度限制
          規定之;扶壁厚度不得小於被支持牆之牆身厚度且扶壁各部分
          垂直牆身之距離不得小於各該部分至牆頂距離之四分之一;鋼
          筋混凝土加強柱之短邊寬不得小於牆身厚度。相交牆、扶壁或
          鋼筋混凝土加強柱應上下樓層貫通。
    3.3.3 牆身高度為自樓版面至梁底或樓版底之高度。
  3.4 山牆及欄杆牆之構造
      屋頂欄杆牆、陽臺欄杆牆、壓簷牆及屋頂二側之山牆,均不得單獨
      以磚砌造,須以鋼筋混凝土梁柱補強設計。屋頂欄杆牆高度不得超
      過1.2 公尺。
  3.5 牆中埋管
      牆中埋管不得影響結構安全與防火要求。

第四章  磚造建築物
  4.1 結構牆配置與牆身長度限制
      磚造建築物結構牆各層在平面上由各結構牆壁中心線區劃之各部分
      分割面積應小於60平方公尺,但屋頂樓版非為鋼筋混凝土屋頂造時
      ,應小於40平方公尺。建築物之外圍及角隅部分,平面上結構牆應
      配置成 T 形或 L 形。每片牆身長度應在10公尺以下。非結構牆牆
      身長度亦不得超過10公尺。
  4.2 牆身厚度限制
    4.2.1 磚造建築物之結構牆牆身厚度依建築物之樓層數與該牆壁之長
          度而定。表 4-1所示為不含粉刷層之最小牆身厚度:
    4.2.2 磚造建築物之非結構牆厚度可依前項規定之牆厚減少10公分以
          內,但不得小於20公分。
    4.2.3 磚造建築物各樓層之結構牆牆厚,不得小於其正上方之結構牆
          牆厚。
    4.2.4 磚造建築物牆壁設有豎槽或橫槽時,其牆身厚度應為扣除槽深
          後之厚度。
  4.3 結構牆開口規定
    4.3.1 單片牆壁牆身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牆身長度二分之一;
          各層樓牆壁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層樓牆身長度總和三
          分之一。
    4.3.2 各開口部彼此之間或開口部邊緣與相交牆中心線等支撐物間之
          距離,應為該牆身厚度2 倍以上,且大於60公分。但開口部周
          圍以鋼筋混凝土或鋼骨補強者,不在此限。
    4.3.3 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但開口長度在1 公尺以下
          者,開口部上緣可改為平拱或弧拱。楣梁兩端伸入牆壁長度應
          在20公分以上,且其強度至少須能承受由開口兩側向上內收45
          度角以內之重量。非結構牆亦應遵守本項規定。
  4.4 結構牆頂過梁規定
    4.4.1 過梁側邊有連續相接之鋼筋混凝土樓版,過梁的寬度不得小於
          其臨接之牆身厚度,梁深不得小於梁寬之 1.5倍。梁內主鋼筋
          不得少於全斷面百分之一,且應平均分配於梁之上下左右,梁
          內主鋼筋之直徑不得小於 D16。梁所用之箍筋應符合「結構混
          凝土設計規範」中之一般最少剪力鋼筋量規定。兩向過梁應剛
          接成整體。
    4.4.2 過梁側邊無連續相接之鋼筋混凝土樓版,過梁尺寸不得小於4.
          4.1 節規定外,並須按實際受力情況、剛度與強度設計之。
  4.5 牆體基礎結構
    4.5.1 磚造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
          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並於兩向剛接成整體。
          但建築物為平房且地盤堅實時,得使用結構純混凝土造之連續
          牆基礎。
    4.5.2 連續牆基礎之頂部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底面寬度
          則儘量放寬,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連續牆基礎之
          深度應在簷高1/12 以上,且不得小於60 公分(平房則為45公
          分),並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設計之。
  4.6 圍牆規定
      磚造圍牆,為能安全抵抗地震力及風力,除了應以鋼筋或鐵件加以
      補強外,並應遵守下列各規定。
    4.6.1 圍牆高度不得超過1.7 公尺。圍牆高度在1.2 公尺以下者,厚
          度應大於 9.5公分。圍牆高度在 1.2公尺以上者,厚度應大於
          20公分。
    4.6.2 圍牆沿長度方向每3.6 公尺以下應設置斷面短邊至少與圍牆同
          厚之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於壁面60公分以上之扶壁,並
          與圍牆本體充分緊密連結。扶壁厚度不得小於圍牆厚度。每50
          公尺以內設置一伸縮縫。
    4.6.3 圍牆高度,依基礎形式應在表4-2 規定之數值以下。但若土質
          良好時,可依表4-2 所示之圍牆高度各增加30公分。表 4-2基
          礎剖面形狀與圍
    4.6.4 基礎應為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基礎底面距地表面不得小
          於40公分。有基礎版時,版厚應在20公分以上。
    4.6.6 除上述規定之外,關於鋼筋錨定、搭接長度、保護層厚度及補
          強柱的配筋方法等,應符合「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中之相關
          規定。

第五章 加強磚造建築物
  5.1 適用範圍
      加強磚造建築物除須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章磚造建築物
      相關規定。
  5.2 牆頂過梁
    5.2.1 各樓層牆頂過梁的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梁深不得
          小於梁寬的 1.5倍且不得小於牆身長度1/20。梁內主鋼筋之鋼
          筋比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且應平均分配於梁之上下左右,梁內
          主鋼筋之直徑不得小於 D16。若下一樓層之過梁斷面與其上樓
          層之斷面相同時,每下一樓層之過梁主筋鋼筋比增加千分之二
          點五。梁所用之箍筋應符合「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中之一般
          最少剪力鋼筋量規定。
    5.2.2 過梁側邊無連續相接之鋼筋混凝土樓版,過梁尺寸不得小於5.
          2.1 節規定外,並須按實際受力情況、剛度與強度設計之。
  5.3 加強柱
    5.3.1 鋼筋混凝土加強柱之短邊寬不得小於交會各結構牆最厚者之牆
          身厚度。最上樓層之柱主鋼筋不得少於四根,柱內主鋼筋之鋼
          筋比不得小於百分之一,直徑不得小於 D16並平均分配於柱之
          四面。若下樓層與上樓層應用同一斷面之柱時,每下一樓層柱
          主筋之鋼筋比應增加千分之二點五。柱所用之箍筋應符合「結
          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中之一般規定。
    5.3.2 加強柱中不得埋管。
  5.4 加強柱與繫材規定
      承重磚牆沿加強柱高度方向每隔60公分應設置 2-6φ繫材伸入牆內
      部,繫材牆內長度不得小於牆身長度的 1/5且不小於70公分;繫材
      柱內長度不得小於沿磚牆方向之柱深度一半。
  5.5 開口規定
      兩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
      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六章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
  6.1 適用範圍
    6.1.1 本章適用於以混凝土空心磚(以下簡稱空心磚)疊砌並以鋼筋
          補強的結構牆、鋼筋混凝土造過梁、樓版及基礎所構成之加強
          混凝土空心磚造(以下簡稱空心磚造)建築物,或以此種結構
          與其他結構併用的建築物之空心磚造部分。結構牆應在插入鋼
          筋及鄰磚之空心部填充混凝土或砂漿。
    6.1.2 本規範中未規定之鋼筋混凝土結構部分,依「結構混凝土設計
          規範」之規定設計。
    6.1.3 各層樓所承擔地震力計算用之重量 (kgf)平均值除以該層之
          壁量計算用樓版面積(平方公尺)之數值,應以1200kgf/m2以
          下為原則。
    6.1.4 除特別情況外,結構牆之壁量、厚度、配筋可依照本規範規定
          之數值設計。
    6.1.5 結構設計時應儘量減少該層偏心現象。
  6.2 牆壁配置與牆身長度限制
    6.2.1 牆壁之配置應以將建築物分割面積為矩形為原則。建築物之外
          圍與角隅部分,平面上結構牆應配置成T形或L形。
    6.2.2 建築物在各層平面上由各結構牆壁中心線區畫之各部分分割面
          積不得大於表 6-1所示之數值:
    6.2.3 結構牆的牆身長度不得大於牆身厚度的50倍,且不得小於55公
          分或牆身高有效度之3/10。有效高度為結構牆兩側開口部高度
          之平均值。開口部之上方垂壁或下方窗台若結構強度不如結構
          牆部分時,則將其高度加計於開口部高度。又結構牆一側與其
          他結構牆垂直相交時,則只取另一側的開口部高度作為有效高
          度。
  6.3 結構牆牆身厚度限制
    6.3.1 牆身厚度依建築物之樓層數與該牆壁高度而定。表 6-2所示為
          其最小值:
    6.3.2 建築物各樓層之牆厚,不得小於其上方之牆厚。
  6.4 壁量及強度規定
    6.4.1 壁量為各層樓短向及長向兩方向各自計算其結構牆總長度(公
          分)(牆長度計算須扣除開口部長度,但符合 6.6節規定之小
          型開口可視為無開口之牆體計算長度),除以該層樓之壁量計
          算用樓版面積(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值。在計算壁量用樓版面
          積時,若上面層樓有陽台則須加計所有陽台面積的 1/2。
    6.4.2 各層樓短向及長向結構牆壁量須符合表6-3規定:
    6.4.3 檢核每片結構牆垂直向的壓應力不超過單塊混凝土空心磚(即
           砌體單元)全斷面抗壓強度的1/6(短期載重應力則為 1/3)
           。
  6.5 結構牆配筋
    6.5.1 剪力補強筋
          配置於結構牆內的縱筋與橫筋(開口部邊緣之補強筋除外,以
          下稱剪力補強筋)之標稱直徑與間距應依表6-4 規定,或為與
          之同等以上之配筋。
    6.5.2 撓曲補強筋及交會部之縱筋
          配置於結構牆之端部、L 形或T 形牆角隅部、開口部之上緣及
          下緣的鋼筋(以下稱撓曲補強筋)及配置於十字形交會部的鋼
          筋應依表6-5 所規定,或與之同等以上之配筋。
    6.5.3 結構牆之端部及角隅部,應以場鑄混凝土構成牆體之邊緣結構
          為原則,不過此部分亦得使用表面層厚約3 公分之ㄇ字形、 L
          形混凝土製模框或模框形磚,再填充混凝土而成。
  6.6 開口規定
    6.6.1 開口部離牆體邊緣至少55公分,開口部彼此之淨間距至少55公
          分。
    6.6.2 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造之楣梁以支承上方之垂壁,但
          垂壁部分之結構強度經檢核後足以支撐其自重者除外。楣梁兩
          端應安全地支撐於結構牆內部,支撐楣梁部分支持之長度不得
          小於20公分,並為可充分支承上方重量之長度。楣梁下方至下
          層過梁或基礎之牆體空心部分須填充混凝土或砂漿。開口部上
          下緣應以表 6-5備註(2)所示之鋼筋補強。
    6.6.3 符合以下各規定之小型開口,計算壁量時可視為無開口。
        (1) 開口之淨表面積不得大於縱 × 橫=30公分 × 30公分。
        (2) 開口之縱橫邊緣均配置1支D13以上之邊緣鋼筋補強。
        (3) 開口邊緣至結構牆端部之距離應為40公分以上。
  6.7  錨定與搭接
    6.7.1 結構牆之縱向鋼筋應錨定於上下鄰接之過梁、基礎或樓版。
    6.7.2 結構牆之橫向鋼筋應錨定於交會在端部之另一向結構牆內,若
          端部沒有與之交會的其他結構牆,則以 180°彎鉤鉤住端部之
          縱向撓曲補強筋。
    6.7.3 開口部上下緣之撓曲補強筋應錨定於其左右的結構牆中。
    6.7.4 結構牆之縱向鋼筋不得在牆體高度之中間搭接。但牆厚19公分
          以上之結構牆,縱向剪力補強筋為 D13以下,空心部之最小寬
          度大於 9公分,且鋼筋末端無彎鉤者,不在此限。
    6.7.5 鋼筋之錨定及搭接長度不得小於表6-6所示之數值規定。
  6.8 鋼筋保護層厚度及防水規定
    6.8.1 結構牆鋼筋周圍之混凝土保護層最小厚度不得小於 2公分(不
          算混凝土空心磚之厚度)。
    6.8.2 外牆面為防止雨水滲入,確保耐久性,除特別情況外,應採取
          適當的防水處理。
  6.9 過梁規定
    6.9.1 過梁的寬度不得小於其鄰接之牆身厚度,深度不小於梁寬之1.
          5 倍且不得小於30公分(平房為25公分)。斷面與配筋應針對
          垂直載重與面內、面外方向之水平載重設計,並符合「結構混
          凝土設計規範」之規定。
    6.9.2 未與鋼筋混凝土屋頂版連接之過梁,除須符合 6.9.1節規定外
          ,其有效寬度並應大於牆身長度1/20且在20公分以上。過梁斷
          面若為 L形或 T形時,厚度在15公分(平房為12公分)以上的
          翼版部分可計入有效寬度之內,如圖6-1。
  6.10基礎結構
    6.10.1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
          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
    6.10.2連續牆基礎之寬度不得小於其鄰接之牆身厚度;深度應在簷高
          之1/12以上,且不得小於60公分(平房則為45公分),並依建
          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設計之。
  6.11混凝土空心磚圍牆結構
    6.11.1圍強高度
          圍牆高度自地表面算起不得大於 2公尺,但圍牆兩側地表面有
          高低差時,以低者為準。側面臨接溝渠之圍牆高度及基礎埋入
          深度,應由側溝底面算起。
    6.11.2圍牆厚度不得小於14公分。
    6.11.3圍牆基礎
          圍牆牆體不得直接接觸土壤。圍牆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
          體並使之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連續牆基礎之
          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埋入深度應在40公分以上;
          有基礎版時,版厚應在20公分以上,並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
          規範設計之。
    6.11.4  圍牆構造
      6.11.4.1圍牆之高度超過1.6公尺,圍牆長度每3.4公尺以內應設與
              基礎及混凝土空心磚圍牆連結之扶壁或扶柱,每50公尺以
              內設置一伸縮縫。
      6.11.4.2圍牆自端部算起80公分以內應以扶壁或扶柱加以補強。
      6.11.4.3圍牆彼此交會時,其交會角度與圍牆直角方向之夾角在45
              °以下,且交會圍牆在垂直牆面方向之投影長度至少40公
              分時,得視為扶壁。
      6.11.4.4同一面圍牆內有不同高度時,較高部分長度超過圍牆長度
              一半以上時,以較高者之高度為圍牆高度,且高度變化處
              應以縱橫兩向D13以上之鋼筋補強。
      6.11.4.5透空混凝土磚應採用縱筋可穿過之形狀,且不得 2塊以上
              連續配置,或配置於圍牆頂部、底部及端部。
      6.11.4.6壓頂磚應採用可使縱筋鉤於牆頂橫筋或錨定於空心部內的
              形狀。
    6.11.5  扶壁、扶柱
      6.11.5.1扶壁配置於圍牆單側時,突出圍牆面長度不得小於40公分
              ,配置於圍牆兩側時,則每側不得小於20公分,高度不得
              較圍牆高度低超過45公分。
      6.11.5.2扶壁應為場鑄鋼筋混凝土造,其厚度不得小於圍牆厚度。
      6.11.5.3扶柱之結構應為場鑄鋼筋混凝土造,短邊不得小於25公分
              ,高度應與圍牆同高。
      6.11.5.4扶壁、扶柱應與圍牆成為一體之結構。
      6.11.5.5扶壁、扶柱之基礎結構為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寬度至少與
              上部之扶壁、扶柱相同,與圍牆成為一體之結構,並依建
              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設計之。
    6.11.6  其他
      6.11.6.1除有增建計畫者外,不得在既存圍牆之上增砌。
      6.11.6.2連續於既存圍牆之增設圍牆,除有增建計畫者外,在接合
              處應以設置伸縮縫為原則。
      6.11.6.3在高度 1公尺以上之鋼筋混凝土造擋土壁頂部設置圍牆時
              ,其高度不得大於 1公尺。但擋土壁高度未滿 1公尺時,
              圍牆得設至自擋土壁底部地表面算起 2公尺高處。圍牆與
              擋土壁之施工應連續,且縱筋應充分錨定於擋土壁內。
      6.11.6.4圍牆不得設置開口部。但開口部寬度不大之出入口,無礙
              結構安全者,不受此限。
      6.11.6.5既存圍牆之頂部不得設置屋頂及工作物等。
  6.12 混凝土空心磚圍牆之配筋
    6.12.1配置於圍牆內之縱筋及橫筋應為 D10以上之鋼筋。縱筋間距不
          得大於表 6-7所示之數值,橫筋間距不得大於80公分。
    6.12.2橫筋應配置於橫筋用磚內,牆頂應插入橫筋。
    6.12.3橫筋應錨定於圍牆端部之扶壁、扶柱內。
    6.12.4縱筋不得以搭接方式續接。
    6.12.5圍牆之縱筋應錨定於基礎,並鉤住牆頂橫筋,或錨定於牆頂空
          心部。
    6.12.6配置於扶壁內之縱筋及橫筋應為 D10以上之鋼筋。橫筋間距不
          得大於80公分,並應鉤住縱筋。扶壁兩端之縱筋直徑不得小於
          表 6-8所示之數值。
    6.12.7扶壁外端之縱筋應錨定於基礎,並鉤住牆頂橫筋,或與另一端
          縱筋搭接。
    6.12.8鋼筋混凝土扶柱之主筋不得小於表6-9所示數值。箍筋應為D10
          以上,間距應為30公分以上。且主筋頂部應設彎鉤。
    6.12.9圍牆之交會部應配置 D13以上之縱筋,橫筋應錨定於垂直交會
          之牆中,或與垂直交會牆之橫筋搭接。
    6.12.10鋼筋之錨定與搭接長度依表6-10規定。

第七章 砌磚工程施工要求
  7.1 適用範圍
    7.1.1 本章適用於 1.1.2節所述之磚構造建築物砌磚工程施工。
    7.1.2 磚構造建築物之基礎構造施工、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鋼構造
          施工或木構造施工等須依圖說要求及相關施工規範之規定施工
          。
  7.2 材料
    7.2.1 紅磚
          紅磚須依圖說要求,品質須符合 2.1節規定,如下列四項所示
          。每批進場紅磚須經監造人檢驗認可,不合規定之磚料應即運
          離工地。
        (1) 適用範圍:適用於以黏土或頁岩為主要材料,燒製之建築用
            普通磚。
        (2) 尺度:建築用普通磚之尺度須符合長為 200公釐,寬(闊)
            為95公釐,厚為53公釐。建築用普通磚之許可差應符合結構
            牆用磚不超過 ±1.5%、非結構牆用磚不超過 ±2%。
        (3) 性能:
           A.結構牆用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正確,表面平整
              ,色澤一致,無彎曲裂紋,砂眼等弊,而無顯著排泄雜貨
              雜色,擊之發金屬性之清音,吸水率在13%以下,抗壓強
              度在300kgf/cm2以上者。
           B.非結構牆用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正確,表面尚
              平,輕微之裂紋或缺點甚少,吸水率在15%以下,抗壓強
              度在200kgf / cm2以上者。
        (4)試驗:產品之試驗依CNS 382建築用普通磚試驗法。
    7.2.2 砂灰磚
          砂灰磚須依圖說要求,品質須符合CNS 2220之規定。每批進場
          砂灰磚須經監造人檢驗認可,不合規定之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7.2.3 混凝土空心磚
          混凝土空心磚之型式、尺寸、比重等須依圖說要求,品質須符
          合CNS 8905混凝土空心磚之規定,並須先送樣品經監造人認可
          後始得採用。每批進場砂灰磚須經監造人檢驗認可,不合規定
          之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7.2.4 填縫水泥砂漿
          填縫水泥砂漿之材料成分要求如下:
        (1) 卜特蘭水泥: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61之規定。
        (2) 粒料: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3001之規定。
        (3) 水:拌合水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1237之規定。
        (4) 石灰: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381。
        (5) 色料、添加劑及摻料:經監造人核可。
        (6) 除另有規定者外,須用容積比不低於1:3之水泥砂漿接縫疊
            砌,即以一份水泥、三份細粒料之配比加適量清水拌和至適
            用稠度,隨拌隨用,或用容積比 1:1/4:3之水泥石灰砂漿
            接縫疊砌。且應於拌和後一小時內用完,逾時不得使用。
    7.2.5 混凝土空心磚填充水泥砂漿
          填充水泥砂漿之材料成分要求如下:
        (1) 卜特蘭水泥: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61之規定。
        (2) 水:拌合水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1237之規定。
        (3) 細粒料:填充用砂漿之細粒料,其粒料之級配應符合表 7-1
            之規定。
    7.2.6 混凝土空心磚填充混凝土
          混凝土空心磚填充用混凝土之材料成分要求如下:
        (1) 卜特蘭水泥: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61之規定。
        (2) 水:拌合水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1237之規定。
        (3) 細粒料:填充用混凝土之細粒料,其粒料之級配應符合表7-
            1 之規定。
        (4) 填充混凝土粗粒料之最大粒徑應以特別規定為準,沒有特別
            規定時,則取砌體單元空心部最小寬度之 1/4以下,且應小
            於20公釐。
    7.2.7 其他材料
          依設計圖說要求。
  7.3 填縫水泥砂漿施工
      填縫水泥砂漿施工須依下列規定:
      (1) 水泥砂漿應於拌和後 1小時內舖置完成,其舖置應使所砌單元
          與下方之砌築面及與先前砌築之同一層鄰接單元能確實黏結。
      (2) 有鋼筋於接縫處時,在單元砌築前將水泥砂漿沿接合鋼筋之周
          邊及下方填塞,其周圍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塗佈周密。
      (3) 砂漿層之舖置厚度應予以控制,最少應有1.5公分。
  7.4 填充水泥砂漿與填充混凝土施工
    7.4.1 混凝土空心磚之填充水泥砂漿與填充混凝土施工
          填充水泥砂漿與混凝土施工須依下列規定:
        (1) 砌磚施工若小規模使用填充水泥砂漿、填充混凝土或填縫水
            泥砂漿時,可在工地現場拌合製造。如混凝土空心磚牆每砌
            築二至三皮後,在灰縫水泥砂漿仍未硬化之際,即將填充水
            泥砂漿或混凝土澆注於空洞部中。此工法稱逐次填充工法。
        (2) 填充用場拌水泥砂漿之水泥及細粒料之容積比為1:2.5,填
            充用場拌混凝土之水泥、細粒料與粗粒料之容積比為1:2:
            2 。加水拌合後之軟度或工作性,須依空洞部之大小、填充
            高度、空心磚塊之吸水性、填充工法等因素考慮之,須不使
            空洞部於填充施工後產生空隙為判定標準。
        (3) 填充施工注意事項如下:
            A.混凝土空心磚牆縱灰縫之空洞部中,通常在縱灰縫施工後
              約 1小時後,才澆置填充用混凝土,以免灰縫被擠壓出來
              。
            B.填充時須以細長圓棒搗實之。
            C.牆體每砌築2至3皮,高約40至60公分時,就填充一次。
            D.牆體之L形隅角、T形交角、端部、RC梁下方、楣梁等處,
              得採用特殊空心磚單元或模版以利配筋及填充混凝土。橫
              灰縫空洞部中之橫筋,須於填充後上下有充分之保護層。
            E.每日一個作業終了之縱灰縫空洞部中之填充高度,宜距空
              心磚單元上端起約 5公分之內,以利後續之接續填充,並
              使剪斷強度與防水性能不致減低。
    7.4.2 填充預拌混凝土
         (1)砌牆施工採階高填充工法,意即牆體砌至一樓層高或半樓層
            高,俟灰縫水泥砂漿硬化後,再進行縱灰縫空洞部之填充。
            此工法可採用預拌混凝土,其優點為品質較穩定且省工,其
            缺點為較易產生牆體漏水或鋼筋生鏽。
         (2)此工法須注意之事項如下:
           A.有良好的二次連續的縱橫空洞部,使易於填充。
           B.使用高性能AE減水劑,以確保填充水泥砂漿之流動性。
           C.可能於填充時側壓力造成弱點處,須予補強之。
           D.填充前使用灌漿用混和劑令空心磚單元充分水溼,以免空
              心磚之吸水性造成填充水泥砂漿劣化。
  7.5 紅磚牆體砌築施工
      紅磚牆體砌築須依下列規定:
      (1) 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
          離。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或破裂。
      (2)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灑水至飽和面乾狀態,以使砌築時不吸收
          水泥砂漿內水份為判定標準。
      (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4) 砌牆位置須按圖先畫線於地上,並將每皮磚牆逐皮繪於標尺上
          ,然後據以施工。
      (5)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6) 砌疊之接縫,在垂直方向必須將接縫每層錯開,並隔層整齊一
          致,保持美觀。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磚牆一概用英國式砌
          法,即一皮丁磚一皮順磚相間疊砌。
      (7)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佈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使完工後
          之外牆在下雨時不致滲水入內。磚縫厚度不得大於10公釐,亦
          不得小於 8公釐,且應上下一致。磚砌至頂層得預留 2層磚厚
          ,改砌成傾斜狀如此填縫較易。磚縫填滿水泥砂漿後可於接觸
          面加舖龜格網,減少裂隙。
      (8) 砌磚時應四週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 1公尺,收工
          時須砌成階梯形接頭,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
          刮去,並用草蓆或監造人核可之覆蓋物遮蓋妥善養護。
      (9)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橫平豎直,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
          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10) 牆內應裝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
          形並須塗柏油兩度等防腐蝕處理措施。
     (11)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
          護。
     (12) 降雨及強風時之施工
         A.遇有降雨或強風而無法持續施工時,應立即中止施工。
         B.因降雨而有雨水可能滲入已疊砌部分之砌體單元空心部之虞
            時,應以遮蓋物等加以覆蓋,以防雨水滲入。
         C.因強風而有可能造成已疊砌部分之砌體單元發生傾倒之虞時
            ,應採取防止傾倒之有效措施。
  7.6 清水紅磚牆體砌築施工
      清水紅磚牆體砌築須依下列規定:
     (1)設計圖上註明為清水紅磚牆之處,所用磚料材質、尺寸除應符合
        7.2.1 節之規定外,其外觀、顏色等尚須符合圖說之要求。牆體
        之砌築施工並須滿足7.5節規定。
     (2)嵌縫工作進行之前,應先以 5%鹽酸溶液洗刷牆面,然後再用清
        水洗淨。嵌縫用漿應為1:1水泥砂漿另加防水劑。除另有規定外
        所嵌水泥砂漿應較牆面縮進2公釐至3公釐,清水紅磚牆其內牆面
        與外牆面要求相同。
  7.7 混凝土空心磚牆體砌築施工
      混凝土空心磚牆體砌築須依下列規定:
      (1) 混凝土空心磚之抗壓強度需符合CNS 8905之試驗規定。
      (2) 先送樣品經監造人核可始得採用。樣品通過後,各型式混凝土
          空心磚應砌築足以代表完工後外露之樣品牆 1道( 120公分高
          × 120公分寬),並予清理乾淨。樣品牆之檢查範圍,包括色
          澤變化、質地、勾縫、施工之牢固、表面清潔與本工程有關之
          圬工附件及本章其他規定。潔淨的樣品牆須先獲得監造人認可
          後始得進行後續之砌築。施工期間保護樣品牆使免於受損。混
          凝土空心磚牆驗收後,依監造人指示拆除樣品牆,或作為永久
          性工程之一部分。
      (3) 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
          離。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或破裂。
      (4) 清除磚塊表面及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5)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位置。
      (6)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
          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屋內。磚縫不得超過10公釐或小於 8公釐
          ,並應上下一致。
      (7) 砌磚時應四週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 1.6公尺,其
          露出於接縫之灰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用草蓆覆蓋物遮蓋妥
          善養護。
      (8)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發現牆
          面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9) 混凝土空心磚牆面須保持清潔,不得有砂漿污面。
     (10) 牆內應裝設之鐵件均須於砌磚時妥善安置。
     (11) 每天收工時,以乾淨之防水布覆蓋曝露於室外之混凝土空心磚
          ,保護其表面。
     (12) 砌築之混凝土空心磚牆應於48小時內養護。
     (13) 易受水及圬工清潔劑損壞之表面及製品應加以保護。
     (14) 清理: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塊。清潔磚塊前,應將磚面鄰近
          可能被清潔劑損傷之表面加以保護。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
          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
  7.8 砌磚工程施工其他補充規定
      除本章之規定外,設計者如有增補事項,應另行參考國內外相關資
      料,詳述於施工說明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