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 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前項 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 均以巡邏為主。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警員」,修正為「員 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