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
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前項
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
均以巡邏為主。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警員」,修正為「員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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