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
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
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
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
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立法理由〕
配合法制體例,將原條文第一項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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