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 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 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三項所定「警員」,修正為「員 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