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
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
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三項所定「警員」,修正為「員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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