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下列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其居留原因定之。
  但最長不得逾三年:
  一、經依公司法核准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負責人或其分公司經理
      人。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在我國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
      投資人之代表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受聘僱在我國工作或執業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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