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居留原因變更者,應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變更登記,
  並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
  辦者,限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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