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停留期限內離境。
  外國人持可延長停留之簽證入境者,因故需延長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
  屆滿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請,每次延長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限,
  以二次為限。但合計停留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外國人停留限期屆滿,具不得延長者,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
  須延長停留,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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