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應於停留期限內離境。 外國人持可延長停留之簽證入境者,因故需延長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 屆滿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請,每次延長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限, 以二次為限。但合計停留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外國人停留限期屆滿,具不得延長者,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 須延長停留,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