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境後再入境之必要者,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
  核發重入境許可。
  前項重入境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效期得與外僑居留證相同,
  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境許可視同註銷。
  第一項之重入境許可,得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