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境後再入境之必要者,應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 核發重入境許可。 前項重入境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效期得與外僑居留證相同, 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境許可視同註銷。 第一項之重入境許可,得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