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限令外國人出境之期限以七日以內為原則,逾期不出境者,得強制其出
  境。限期離境者亦同。
  外國人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得逕行強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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