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當地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暫予
  收容:
  一、受驅逐出境之處分而尚未辦妥出境手續者。
  二、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
  三、受限令出境之處分而有藏匿之虞或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四、其他有事實足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
  前項收容處所由內政部警政署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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