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長、船長或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於航空器、船舶到 達時或離境前,應向查驗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一、進出機場、港口報告單。 二、旅客、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或船員名單。 三、其他必要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