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經改發給居留簽證者,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逾期不申請者,限期
  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
  局申請外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由居留地警宗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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