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
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
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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