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部分具備中文譯
本。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