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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部分具備中文譯 本。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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