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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居住 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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