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槍砲彈藥刀械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
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
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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