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槍砲彈藥刀械業為限制國際傳輸
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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