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槍砲彈藥刀械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
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
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
相關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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