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
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
,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槍砲彈藥刀械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
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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