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
及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
提出報告。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
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適當之
處,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所屬人員及個人資料當事人均
能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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