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
存期限至少五年。
保全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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