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當舖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
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當舖業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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