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當舖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
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
洩漏。
前項所稱當舖業,指依當舖業法規定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當舖業務之
公司或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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