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當舖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
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
護管理措施。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第二款相關事項必要時得整併之:
一、當舖業之組織規模。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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