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當舖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
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
    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四、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即以書面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前項第四款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
他侵害事故,致危及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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