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
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
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立法理由〕
為尊重當事人能知曉其個人資料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狀況,本法第八條
及第九條規定資料蒐集者有告知義務。爰規定非公務機關,應區分個人資
料蒐集方式為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之方法、內容及相關注
意事項,以便所屬人員在辦理業務時能據以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