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
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
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立法理由〕
定明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認知宣導或教育訓練,以
使所屬人員能充分認知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及責任範圍,避免發生違法
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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