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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審 核 標 準 │主管│應備文件 │
│ │ │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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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特│(一)對新興工業、關建技術、關鍵│經濟│1.學歷證明│
│ 殊領│ 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並│部 │ 文件。 │
│ 域之│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2.專利證書│
│ 應用│ 1.具有五年以上廠務或研究發│ │ 或專門職│
│ 工程│ 展之實務經驗,且擔任相當│ │ 業證書。│
│ 技術│ 於經理上職務。 │ │3.足資證明│
│ 上有│ 2.曾獲得專利或專門技術,且│ │ 經歷或成│
│ 成就│ 該項專利或專門技術已有量│ │ 就之文件│
│ 者。│ 產實績。 │ │ 。 │
│ │ 3.在技術上具特殊成就,經經│ │ │
│ │ 濟部專業核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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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光電、通訊技術、資訊軟體│行政│1.學經歷證│
│ │ 、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院國│ 明文件影│
│ │ 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家科│ 本一份。│
│ │ 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委│2.已發表最│
│ │ 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員會│ 近五年內│
│ │ 內不易培育,且符合下列條件│ │ 重要著作│
│ │ 之一: │ │ (可含專│
│ │ 1.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利證書及│
│ │ 得有博士學位後,從事特殊│ │ 特殊技術│
│ │ 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工作三│ │ 證書)影│
│ │ 年以上。 │ │ 本一件。│
│ │ 2.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
│ │ 畢業後,從事特殊領域之應│ │ │
│ │ 用工程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 │
│ │ 3.其他在特殊領域從事應用工│ │ │
│ │ 程技術工作十年以上。 │ │ │
│ │ 4.於上開領域具有特殊成就,│ │ │
│ │ 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員委會專│ │ │
│ │ 案核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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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交通│1.學經歷證│
│ │ 、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部 │ 件影本。│
│ │ 、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 │2.足資證明│
│ │ 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 │ 經歷或成│
│ │ 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且符合│ │ 就之文件│
│ │ 下列條件之一: │ │ 。 │
│ │ 1.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
│ │ 得有博士或碩士學位後,從│ │ │
│ │ 事上開領域工作三年以上。│ │ │
│ │ 2.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
│ │ 得有學士學立後,從事上開│ │ │
│ │ 領域工作五年以上。 │ │ │
│ │ 3.從事上開人領域工作十年以│ │ │
│ │ 上。 │ │ │
│ │ 4.於上開領域具有特殊成就,│ │ │
│ │ 經交通部專案核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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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一)律師:領有港澳律師執業證書│法務│1.港澳政府│
│ 專業│ 並執行律師職務二年以上。 │部 │ 核發之律│
│ 技術│ │ │ 師執業證│
│ 能力│ │ │ 書。 │
│ ,並│ │ │2.執行律師│
│ 已取│ │ │ 職務二年│
│ 得香│ │ │ 以上之證│
│ 港或│ │ │ 明文件。│
│ 澳門│ │ │ │
│ (以├────────────────┼──┼─────┤
│ 下簡│(二)會計師:領有港澳會計師執業│財政│1.港澳政府│
│ 稱港│ 證書並執行會計師職務二年以│部 │ 核發之會│
│ 澳)│ 上。 │ │ 計師執業│
│ 政府│ │ │ 證書。 │
│ 之執│ │ │2.執行會計│
│ 業證│ │ │ 師職務二│
│ 書者│ │ │ 年以上之│
│ 。 │ │ │ 證明文件│
│ │ │ │ 。 │
│ ├────────────────┼──┼─────┤
│ │(三)技師:領有港澳技師執業證書│經濟│1.港澳政府│
│ │ 並執行技師職務二年以上。 │部 │ 核發之技│
│ │ │ │ 師執業證│
│ │ │ │ 書。 │
│ │ │ │2.執行技師│
│ │ │ │ 職務二年│
│ │ │ │ 以上之證│
│ │ │ │ 明文件。│
│ ├────────────────┼──┼─────┤
│ │(四)建築師:領有港澳建築師執業│內政│1.港澳政府│
│ │ 證書並執行建築師職務二年以│部營│ 核發之建│
│ │ 上。 │建署│ 築師執業│
│ │ │ │ 證書。 │
│ │ │ │2.執行建築│
│ │ │ │ 師職務二│
│ │ │ │ 年以上之│
│ │ │ │ 證明文件│
│ │ │ │ 。 │
│ ├────────────────┼──┼─────┤
│ │(五)醫事人員:領有港澳醫事人員│行政│1.港澳政府│
│ │ 執業證書並執行技師職務二年│院衛│ 核發之醫│
│ │ 以上。 │生署│ 事人員執│
│ │ │ │ 業證書。│
│ │ │ │2.執行醫事│
│ │ │ │ 人員職務│
│ │ │ │ 二年以上│
│ │ │ │ 之證明文│
│ │ │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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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學│(一)學術:具有學術領域專業研究│教育│1.專業證明│
│ 術、│ 資格,其著作、論文、發明或│部 │ 書。 │
│ 科學│ 研究成果曾在國內外重要學術│ │2.著作、論│
│ 、文│ 性期刊、學報公開發表或經世│ │ 文、發明│
│ 化、│ 界知名學術、研究機構公認具│ │ 或研究成│
│ 新聞│ 有特殊貢獻。 │ │ 果之相關│
│ 、金│ │ │ 證明文件│
│ 融、│ │ │ 。 │
│ 保險│ │ │ │
│ 、證│ │ │ │
│ 券、│ │ │ │
│ 期貨│ │ │ │
│ 、運│ │ │ │
│ 輸、├────────────────┼──┼─────┤
│ 郵政│(二)科學:在數學、物理、化學、│行政│1.學經歷證│
│ 、電│ 地球科學、生物、醫學、農業│院國│ 明文件。│
│ 信、│ 、工程、人文或社會科學等專│家科│2.已發表之│
│ 氣象│ 門領域有特殊成就,具符合下│學委│ 最近五年│
│ 或觀│ 列條件之一: │員會│ 內重要著│
│ 光專│ 1.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 作(可含│
│ 業領│ 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 │ 專利證書│
│ 域有│ 授(研究員、副研究員),│ │ 及特殊技│
│ 特殊│ 在該領域有三年以上之教學│ │ 術證書)│
│ 成就│ 或研究經驗,最近五年內有│ │ 影本一件│
│ 者。│ 優良著作發表。 │ │ 。 │
│ │ 2.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
│ │ 獲得博士學位,具深厚研發│ │ │
│ │ 潛能及創新能力,且在各專│ │ │
│ │ 業領域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 │ │
│ │ 上。 │ │ │
│ ├────────────────┼──┼─────┤
│ │(三)文化: │行政│相關證明文│
│ │ 1.長期從事重要民族藝術工作│院文│件。 │
│ │ ,具有卓越技藝,持有作品│化建│ │
│ │ 或證明文件。 │設委│ │
│ │ 2.對中華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員會│ │
│ │ 特殊貢獻。 │(僑│ │
│ │ 3.對推展藝術活動或促進中外│務委│ │
│ │ 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貢獻。│員會│ │
│ │ 4.辦理文化事業十五年以上,│協辦│ │
│ │ 成績卓著。 │) │ │
│ │ 5.曾獲國內外重要文化勳獎章│ │ │
│ │ 。 │ │ │
│ ├────────────────┼──┼─────┤
│ │(四)新聞: │行政│相關證明文│
│ │ 1.對臺港澳新聞、出版事業貢│院新│件。 │
│ │ 獻卓著,或曾獲國內外著名│聞局│ │
│ │ 新聞、出版獎項之新聞出版│(僑│ │
│ │ 界人士。 │務委│ │
│ │ 2.對臺港澳電影事業貢獻卓著│員會│ │
│ │ ,或曾獲我國金馬獎、著名│協辦│ │
│ │ 國際影展獎項之電影界人士│) │ │
│ │ 。 │ │ │
│ │ 3.對臺港澳廣播電視事業貢獻│ │ │
│ │ 卓著,或曾獲國內外著名廣│ │ │
│ │ 播電視獎項之廣播電視界人│ │ │
│ │ 士。 │ │ │
│ │ 4.具新聞、出版、電影或廣播│ │ │
│ │ 電視專業造詣,為臺灣地區│ │ │
│ │ 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養,│ │ │
│ │ 具擔任相關職務三年以上,│ │ │
│ │ 成績卓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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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金融、保險、證券或期貨:在│財政│學經歷證明│
│ │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獲學│部 │文件。 │
│ │ 士以上學位,並從事金融、保│ │ │
│ │ 險、證券或期貨專業領域工作│ │ │
│ │ 十年以上有特殊成就,且所從│ │ │
│ │ 事領域工作為臺灣地區金融、│ │ │
│ │ 保險、證券或期貨發展所亟需│ │ │
│ │ 或短期內不易培養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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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交通│相關證明文│
│ │ 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部 │件。 │
│ │ 學獲學士以上學位,並從事運│ │ │
│ │ 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 │ │
│ │ 專業領域五年以上,具有特殊│ │ │
│ │ 成就,且所從事專業領域工作│ │ │
│ │ 為臺灣地區交通發展所亟需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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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公│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係指擔司法任下│行政│相關證明文│
│ 司法│列條件工作之一者: │院勞│件。 │
│ 設立│(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工委│ │
│ 之公│ 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取得證書或│員會│ │
│ 司、│ 執業資格,或取得中央目的事│ │ │
│ 經認│ 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書、證照│ │ │
│ 許之│ 或許可者。 │ │ │
│ 外國│(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 │ │
│ 公司│ 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 │ │
│ 或經│ 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 │ │
│ 備案│ 關工作經驗者。 │ │ │
│ 之外│(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 │ │
│ 國公│ 派來我國任職者。 │ │ │
│ 司代│(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 │ │
│ 表人│ 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 │ │
│ 辦事│ 及特殊表現者。 │ │ │
│ 處聘│ │ │ │
│ 僱之│ │ │ │
│ 主管│ │ │ │
│ 或專│ │ │ │
│ 門性│ │ │ │
│ 及技│ │ │ │
│ 術性│ │ │ │
│ 人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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