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專業人士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資格審核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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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審       核       標      準    │主管│應備文件  │
│        │                                │機關│          │
├────┼────────────────┼──┼─────┤
│一、在特│(一)對新興工業、關建技術、關鍵│經濟│1.學歷證明│
│    殊領│      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並│部  │  文件。  │
│    域之│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2.專利證書│
│    應用│      1.具有五年以上廠務或研究發│    │  或專門職│
│    工程│        展之實務經驗,且擔任相當│    │  業證書。│
│    技術│        於經理上職務。          │    │3.足資證明│
│    上有│      2.曾獲得專利或專門技術,且│    │  經歷或成│
│    成就│        該項專利或專門技術已有量│    │  就之文件│
│    者。│        產實績。                │    │  。      │
│        │      3.在技術上具特殊成就,經經│    │          │
│        │        濟部專業核定。          │    │          │
│        ├────────────────┼──┼─────┤
│        │(二)在光電、通訊技術、資訊軟體│行政│1.學經歷證│
│        │      、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院國│  明文件影│
│        │      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家科│  本一份。│
│        │      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委│2.已發表最│
│        │      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員會│  近五年內│
│        │      內不易培育,且符合下列條件│    │  重要著作│
│        │      之一:                    │    │  (可含專│
│        │      1.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利證書及│
│        │        得有博士學位後,從事特殊│    │  特殊技術│
│        │        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工作三│    │  證書)影│
│        │        年以上。                │    │  本一件。│
│        │      2.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
│        │        畢業後,從事特殊領域之應│    │          │
│        │        用工程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          │
│        │      3.其他在特殊領域從事應用工│    │          │
│        │        程技術工作十年以上。    │    │          │
│        │      4.於上開領域具有特殊成就,│    │          │
│        │        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員委會專│    │          │
│        │        案核定。                │    │          │
│        ├────────────────┼──┼─────┤
│        │(三)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交通│1.學經歷證│
│        │      、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部  │  件影本。│
│        │      、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    │2.足資證明│
│        │      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    │  經歷或成│
│        │      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且符合│    │  就之文件│
│        │      下列條件之一:            │    │ 。      │
│        │      1.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
│        │        得有博士或碩士學位後,從│    │          │
│        │        事上開領域工作三年以上。│    │          │
│        │      2.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
│        │        得有學士學立後,從事上開│    │          │
│        │        領域工作五年以上。      │    │          │
│        │      3.從事上開人領域工作十年以│    │          │
│        │        上。                    │    │          │
│        │      4.於上開領域具有特殊成就,│    │          │
│        │        經交通部專案核定。      │    │          │
├────┼────────────────┼──┼─────┤
│二、具有│(一)律師:領有港澳律師執業證書│法務│1.港澳政府│
│    專業│      並執行律師職務二年以上。  │部  │  核發之律│
│    技術│                                │    │  師執業證│
│    能力│                                │    │  書。    │
│    ,並│                                │    │2.執行律師│
│    已取│                                │    │  職務二年│
│    得香│                                │    │  以上之證│
│    港或│                                │    │  明文件。│
│    澳門│                                │    │          │
│    (以├────────────────┼──┼─────┤
│    下簡│(二)會計師:領有港澳會計師執業│財政│1.港澳政府│
│    稱港│      證書並執行會計師職務二年以│部  │  核發之會│
│    澳)│      上。                      │    │  計師執業│
│    政府│                                │    │  證書。  │
│    之執│                                │    │2.執行會計│
│    業證│                                │    │  師職務二│
│    書者│                                │    │  年以上之│
│    。  │                                │    │  證明文件│
│        │                                │    │  。      │
│        ├────────────────┼──┼─────┤
│        │(三)技師:領有港澳技師執業證書│經濟│1.港澳政府│
│        │      並執行技師職務二年以上。  │部  │  核發之技│
│        │                                │    │  師執業證│
│        │                                │    │  書。    │
│        │                                │    │2.執行技師│
│        │                                │    │  職務二年│
│        │                                │    │  以上之證│
│        │                                │    │  明文件。│
│        ├────────────────┼──┼─────┤
│        │(四)建築師:領有港澳建築師執業│內政│1.港澳政府│
│        │      證書並執行建築師職務二年以│部營│  核發之建│
│        │      上。                      │建署│  築師執業│
│        │                                │    │  證書。  │
│        │                                │    │2.執行建築│
│        │                                │    │  師職務二│
│        │                                │    │  年以上之│
│        │                                │    │  證明文件│
│        │                                │    │  。      │
│        ├────────────────┼──┼─────┤
│        │(五)醫事人員:領有港澳醫事人員│行政│1.港澳政府│
│        │      執業證書並執行技師職務二年│院衛│  核發之醫│
│        │      以上。                    │生署│  事人員執│
│        │                                │    │  業證書。│
│        │                                │    │2.執行醫事│
│        │                                │    │  人員職務│
│        │                                │    │  二年以上│
│        │                                │    │  之證明文│
│        │                                │    │  件。    │
├────┼────────────────┼──┼─────┤
│三、在學│(一)學術:具有學術領域專業研究│教育│1.專業證明│
│    術、│      資格,其著作、論文、發明或│部  │  書。    │
│    科學│      研究成果曾在國內外重要學術│    │2.著作、論│
│    、文│      性期刊、學報公開發表或經世│    │  文、發明│
│    化、│      界知名學術、研究機構公認具│    │  或研究成│
│    新聞│      有特殊貢獻。              │    │  果之相關│
│    、金│                                │    │  證明文件│
│    融、│                                │    │  。      │
│    保險│                                │    │          │
│    、證│                                │    │          │
│    券、│                                │    │          │
│    期貨│                                │    │          │
│    、運│                                │    │          │
│    輸、├────────────────┼──┼─────┤
│    郵政│(二)科學:在數學、物理、化學、│行政│1.學經歷證│
│    、電│      地球科學、生物、醫學、農業│院國│  明文件。│
│    信、│      、工程、人文或社會科學等專│家科│2.已發表之│
│    氣象│      門領域有特殊成就,具符合下│學委│  最近五年│
│    或觀│      列條件之一:              │員會│  內重要著│
│    光專│      1.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  作(可含│
│    業領│        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    │  專利證書│
│    域有│        授(研究員、副研究員),│    │  及特殊技│
│    特殊│        在該領域有三年以上之教學│    │  術證書)│
│    成就│        或研究經驗,最近五年內有│    │  影本一件│
│    者。│        優良著作發表。          │    │  。      │
│        │      2.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          │
│        │        獲得博士學位,具深厚研發│    │          │
│        │        潛能及創新能力,且在各專│    │          │
│        │        業領域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    │          │
│        │        上。                    │    │          │
│        ├────────────────┼──┼─────┤
│        │(三)文化:                    │行政│相關證明文│
│        │      1.長期從事重要民族藝術工作│院文│件。      │
│        │        ,具有卓越技藝,持有作品│化建│          │
│        │        或證明文件。            │設委│          │
│        │      2.對中華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員會│          │
│        │        特殊貢獻。              │(僑│          │
│        │      3.對推展藝術活動或促進中外│務委│          │
│        │        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貢獻。│員會│          │
│        │      4.辦理文化事業十五年以上,│協辦│          │
│        │        成績卓著。              │)  │          │
│        │      5.曾獲國內外重要文化勳獎章│    │          │
│        │        。                      │    │          │
│        ├────────────────┼──┼─────┤
│        │(四)新聞:                    │行政│相關證明文│
│        │      1.對臺港澳新聞、出版事業貢│院新│件。      │
│        │        獻卓著,或曾獲國內外著名│聞局│          │
│        │        新聞、出版獎項之新聞出版│(僑│          │
│        │        界人士。                │務委│          │
│        │      2.對臺港澳電影事業貢獻卓著│員會│          │
│        │        ,或曾獲我國金馬獎、著名│協辦│          │
│        │        國際影展獎項之電影界人士│)  │          │
│        │        。                      │    │          │
│        │      3.對臺港澳廣播電視事業貢獻│    │          │
│        │        卓著,或曾獲國內外著名廣│    │          │
│        │        播電視獎項之廣播電視界人│    │          │
│        │        士。                    │    │          │
│        │      4.具新聞、出版、電影或廣播│    │          │
│        │        電視專業造詣,為臺灣地區│    │          │
│        │        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養,│    │          │
│        │        具擔任相關職務三年以上,│    │          │
│        │        成績卓著。              │    │          │
│        ├────────────────┼──┼─────┤
│        │(五)金融、保險、證券或期貨:在│財政│學經歷證明│
│        │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獲學│部  │文件。    │
│        │      士以上學位,並從事金融、保│    │          │
│        │      險、證券或期貨專業領域工作│    │          │
│        │      十年以上有特殊成就,且所從│    │          │
│        │      事領域工作為臺灣地區金融、│    │          │
│        │      保險、證券或期貨發展所亟需│    │          │
│        │      或短期內不易培養者。      │    │          │
│        ├────────────────┼──┼─────┤
│        │(六)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交通│相關證明文│
│        │      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部  │件。      │
│        │      學獲學士以上學位,並從事運│    │          │
│        │      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    │          │
│        │      專業領域五年以上,具有特殊│    │          │
│        │      成就,且所從事專業領域工作│    │          │
│        │      為臺灣地區交通發展所亟需者│    │          │
│        │      。                        │    │          │
├────┼────────────────┼──┼─────┤
│四、依公│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係指擔司法任下│行政│相關證明文│
│    司法│列條件工作之一者:              │院勞│件。      │
│    設立│(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工委│          │
│    之公│   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取得證書或│員會│          │
│    司、│      執業資格,或取得中央目的事│    │          │
│    經認│      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書、證照│    │          │
│    許之│      或許可者。                │    │          │
│    外國│(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    │          │
│    公司│      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    │          │
│    或經│      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    │          │
│    備案│      關工作經驗者。            │    │          │
│    之外│(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    │          │
│    國公│      派來我國任職者。          │    │          │
│    司代│(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    │          │
│    表人│      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    │          │
│    辦事│      及特殊表現者。            │    │          │
│    處聘│                                │    │          │
│    僱之│                                │    │          │
│    主管│                                │    │          │
│    或專│                                │    │          │
│    門性│                                │    │          │
│    及技│                                │    │          │
│    術性│                                │    │          │
│    人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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